2022-07-28 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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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温108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司法厅:
曾琳等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执法的边界分歧问题的建议》(温10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业农村部202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将“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列为第223项,实施主体为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在省内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
综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是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关于化解存量问题,2020年印发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中已明确:“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可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当地政府可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我厅按照文件要求将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指导督促。
2022年4月20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